【案例君在身边】什么是违规信息披露?
内蒙古新闻网  18-04-11 15:51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视为违规信息披露。从中国证监会之前开展的信披违法违规执法行动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发行人报送或者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或者选择性夸大性披露。三是发行人报送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重大股权结构变化,未披露重大违约或者对外担保等。四是发行人未按规定报送或者披露信息。五是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没有尽到保荐职责。六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职。

  典型案例

  花言巧语不可一概而信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要守规矩、讲诚信,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编造虚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事,让投资者上了当,必定要受到严惩。

  2013年,A公司股票连续三天大幅上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于是进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确有筹划重大事项,但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继续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了,复牌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若干议案,其中一项议案是同意A公司与另外两方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都说的有模有样。此消息一出,股价应声而涨,投资者觉得公司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体现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多好的事啊,果断买入。

  谁知这份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A公司与某两方根本就没签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这份利好协议是上市公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消息证明是假的了,可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是真的,还在高位套着呢。A公司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讲诚信是立人之本,同样也是公司安身立命之道。对于虚构利好消息的大忽悠,投资者千万不能为其买单。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利好消息,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仔细琢磨一下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做实事,业绩是否有支撑,投资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经过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在价值投资的道路上愈走愈长。


[责任编辑: 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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