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专员办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增进民族团结、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的一项重要政策。吉林专员办在对2016年度吉林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审核时发现,部分企业虚构交易套取贷款、骗取贴息。
在对2016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进行审核期间,吉林专员办发现个别申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虚构交易背景、伪造财务凭证,套取银行贷款,骗取财政贴息资金。问题之所以发生,除了违规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主观原因外,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上也存在较大漏洞,主要体现在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制度流于形式。
首先,贷前调查不细,忽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的参考作用。
为防止超额放贷导致贷款挪用,引导借款人合理使用信贷资金,《办法》附件中明确了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细,没有重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参考作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受业绩考核等因素驱使,也倾向于向申请贷款额度远高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例如,某D公司2016年度销售收入合计4459万元,但其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就达到4300万元,显然大大超出了其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量,贷前调查明显不力,致使借款人套取、挪用银行贷款。
其次,贷时审查不严,对贷款支付条件的审核不严格。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能够对流动资金贷款实现受托支付,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商务合同,但对借款人来说容易实现,且造假成本极低。例如,某J公司使用其与某H公司伪造的交易合同,委托C农商行将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购货款名义转入某H公司。但H公司在收到该笔资金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又转回某J公司的其他账户,为其将资金挪作他用提供便利。从交易合同看,供销双方交易内容为海产品,非民贸民品县本地农副产品;从交易时间看,当天进货当日出货;从交易数量和金额看,来五去五,形成在多方流转的虚假交易。
最后,贷后检查不实,未能有效跟踪信贷资金走向。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例如,W农商行在对某X公司的贷后管理中,仅填写了制式的贷后检查报告中的几个简单选项,未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贷款使用、资金流向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跟踪检查和监测,直到我们审核后,才发现了企业挪用贷款的事实。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充分重视《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的参考价值。
商业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的流动资金借款申请时,必须全面、充分地进行贷前调查。应根据《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办法进行测算,对于借款金额远大于测算结果的申请,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详细、理由充分的证明材料作为支撑。同时,建议银监部门在对商业银行信贷质量检查时,对借款人借款额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细化贷款支用条件,防止信贷资金挪用。
在执行受托支付条件下,商业银行必须从严执行贷时审查流程,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交易对手账户信息和交易合同,必须认真审核其交易背景真实性,在受托支付完成后要求借款人提供交易发票,由贷后管理岗位人员对发票信息真伪进行查询。通过细化贷款支用条件,从严审核资料,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贷款人形成威慑,提高造假风险和成本,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按规定用途使用。
严格贷后管理,有效跟踪信贷资金流向。
商业银行应改变重放贷轻管理的经营思想,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人员配备等手段,将贷后管理落到实处。一是贷后检查要全面,不能仅以简单制式表格问答的形式完成,还应重点关注成本费用支出金额,推断企业经营情况。二是贷后检查要持续,在信用关系存续、贷款归还之前应持续进行。贷款支用后,要从存货、销售等数据以及出库入库单据等凭证验证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效跟踪信贷资金流向,掌控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