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断缴三个月就会清零?失业直接就能领失业金?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再缴?……所有这些说法,是真的还是假的?今天来给大家权威说法!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继续缴纳了?
权威说法:养老保险是五险的一种,是国家规定企业和职工按照不同的比例共同缴纳的。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只是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退休的一个基本条件,并不表示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用继续缴纳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即使在退休前已经缴满十五年,还得继续缴费,直至职工退休。
延伸:①工龄越长,累计缴费年限就越长,养老金就越多。
②工资越高,缴费基数就越高,养老金就越多。
③退休年龄越晚,缴纳的养老费用越多,养老金就越多。
④当地经济越发达,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就越高,依次计发的养老金就越多。
职工养老金计算有档次之分?
权威说法: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与本人缴费时间、历年缴费基数高低、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挂钩。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发放金额是综合每个职工本人历年实际缴费情况,按照养老金计算公式具体计算得出。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可以说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是“千人千面”,并没有任何固定的档次高低之分。职工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计算
失业了就可以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
权威说法:失业保险金并非失业就能领取。
先来看看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自愿离职的人,就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项。
看病前一定要到社区医院转一下,否则不报销?
权威说法:职工医保参保人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城乡医保参保人可在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简称“小点”)后,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简称“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可自由到小、大点就医,并未要求一定需经小点转诊。其他城乡医保参保人选择1家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如果需转本市统筹区以外住院治疗的,就必须由两家具有转院资质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然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方可。
社保卡可以随意借给别人?
权威说法:社保卡既是我们的一种身份凭证,又能进行就医结算、自助查询,还能进行待遇领取、现金存取等操作。
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这些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暂停使用社保卡,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①购买生活用品、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消费等;
②医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套用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超范围购药囤积药品等;
③冒用别人的社保卡;
④把自己的社保卡借给别人;
⑤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发票,作为医保账户报销凭证,会被视为医保欺诈;
⑥在医院使用社保卡开超出病情所需药量的药物,再转手倒卖给别人,这属于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是非法牟利和不当得利。
住院费用不能超过若干金额,超过部分自己支付?
权威说法:医保政策中并无参保人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额度要自费结算或出院的规定,但参保人已达到出院标准或转院标准但拒绝出院或转院的,由诊治科室书面报医院医保办备案后,医院为有关参保人办理按自费处理的有关手续并保存备案。参保人在住院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建议均可向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医保断缴三个月会清零?
权威说法:目前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历史是累计计算的,参保人停止缴费并不会导致医保缴费历史清零。但是断缴对参保人的影响也有很多,如:参保人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外地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入学、购房买车等都与医保缴费年限息息相关;而且从长远来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要缴满最低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关于医保断档,你要知道这些!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参保人员暂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延期缴费期间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补付,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相应金额补划至个人账户;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补付,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人员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缴,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