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个体工商户符合规范可以开业
内蒙古新闻网  20-02-17 17:17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确保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一、恢复开业基本要求

  1.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必须准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测温仪等。

  2.加强营业场所的消毒、通风和清洁卫生。在显著位置处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材料,提示顾客佩戴口罩。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

  3.各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本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工作动态,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在隔离期内不能返程返岗。

  4.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时刻佩戴口罩,并进行洗手消毒。每日采集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若发现员工体温超过37.3℃并伴有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要立即报告。

  二、各场所具体要求

  (一)集贸市场

  1.集贸市场开业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暂定为每日10:00 —17:00。

  2.集贸市场出入口需分开设置,只设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各行其道。封闭式市场入口处需设立体温筛查检测点,体温异常人员严禁入内。

  3.封闭式集贸市场每天至少对设备和工作区域进行1 次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保证洗手间供水设施正常工作。非封闭式集贸市场必须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清洁,市场内经营户每日对经营场所及店内设施至少消毒1 次。

  4.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市场内活禽宰杀和销售。禁止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等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禁止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畜禽和水产品及其制品流入食品销售环节。

  (二)餐饮行业

  1.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各类早点铺、烧烤店、饮品店等小餐饮)可恢复经营,但经营方式为外卖打包,一律不准在店内就餐,经营时间暂定7:00—20:00。

  2.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3.各类单位食堂可恢复供餐,要加强食材进货查验、从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场所清洁消毒,鼓励自带餐具,取餐后单独用餐,或分时段用餐,避免用餐人员聚集。

  4.恢复网络订餐,外卖配送服务严格采用无接触配送形式。

  (三)药店行业

  1.药店配备测温仪,未配备的药店可在店门处设置服务台,不得入店购药。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进入药店。

  2.对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

  (四)美发美容行业

  1.理发店原则上仅提供基本剪发服务,不提供染、烫等复杂服务。

  2.理发店每日全面消毒一次,理发工具及时消毒。

  3.店内施行预约管理,并进行人员身份登记,减少人员聚集。

  4.不提供理发服务的美容店,继续暂停营业。


[责任编辑: 高娃]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草原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