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集整理了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面对花样繁多、高利诱惑的非法集资,要善于思考和辨别,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的方式,以2-5%的月息大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该公司负债经营、长期亏损,加之公司董事长金某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形象,“充门面”挥霍消费,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致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2011年4月13日,金某因债务过高无力偿还而自焚。截至案发,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2.24亿元,其中7.7亿元不能归还。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12名被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1.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都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利用部分社会公众贪财和盲目从众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造成“钱生钱,利滚利”的假象,诱骗公众。
2.社会公众往往不熟悉所投资项目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情况,因过分追求高回报而缺乏警惕。对于高收益的投资,公众应当进行多方考察,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盲目跟风,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