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14日16时许,在扎鲁特旗某某村,被告人马某某(化名)与同村村民张某某(化名)发生冲突后,张某某向扎鲁特旗公安局巨日合镇联合屯派出所报案。
2021年9月14日18时许,扎鲁特旗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包某某、辅警魏某某开制式警车、着警服到马某某家中,二人表明执法身份后开展侦查工作,马某某拒不配合。经民警包某某多次警告后仍不听劝阻,并随意辱骂民警包某某、辅警魏某某,对民警包某某实施撕扯、反抗、撕咬,并将其抱摔在地上。民警包某某、辅警魏某某将马某某带离现场过程中马某某多次撕扯、反抗,并蹬踹警车玻璃,踹坏警车两块后玻璃。
2021年9月15日,经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联合屯卫生院诊断,殴打造成魏某某双手掌部抓伤、咬伤、划伤,引发手掌浮肿。2021年9月17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检查,殴打造成包某某胸部、背部、膝盖等5处不同程度皮肤划痕、皮下淤血、青紫,其中最大面积为39平方厘米。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设立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最高刑期可达七年。暴力袭警影响了社会稳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和重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而且也降低人民警察的职业归属感。暴力袭警不仅是对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性的挑战,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是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配合执法执勤的人民警察开展的工作,切勿因一时冲动妨害公务,触犯法律,让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