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具体调整如下:
一.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草原云·北方新报首席记者 张弓长 记者 范亚康)